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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用益物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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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一、地役权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

地役权不属于所有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回权利。比如土地承答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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