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坐牢双方可以诉讼离婚,实践中难点在于要确定该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1)若双方都在监狱服刑,被告服刑满一年以上,则由被告服刑地的法院立案受理;被告服刑时间不足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受理;
(2)若原告在监狱服刑,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受理;
(3)若被告在监狱服刑,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受理。
确定了管辖法院之后,原告按照通常的离婚程序进行诉讼即可。
一、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包含;
1、诉讼离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不能表达真实意志的以外,仍因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受理条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也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涉外离婚一般由哪些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