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币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的第三条规定,该规定为当事人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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