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一般只是拒收人民币的,处以警告,如果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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