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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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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 2、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 3、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 4、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 5、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6、管理合同。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及许可使用。 8、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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