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信誉的犯罪行为,根据实际犯罪事实后果进行判决处理,需达到严重情节才会立案。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重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行为人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只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侵犯商业信誉不仅是侵权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一、侵犯商业信誉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一般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侵犯商业信誉的犯罪行为,必须对其它公民的权利造成了侵犯,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必须在达到严重情节才会立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则构成犯罪。对于诋毁商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有学者认为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客商退货损失、商品滞销损失、正名宣传花费。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减收的可得利益、滞销停产期间的设备闲置折旧费和贷款利息等。
重大损失包括多方面,既可以是有形资产损失,也可以是无形资产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可以是实际损失,也可以是潜在损失。“重大损失”属于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所谓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的损害,是对直接客体的危害结果。重大损失是指重大的物质性损失,客观存在且能够估量和测量。因此,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及潜在的损失。
(1)致使他人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或无法开展,如商品严重积压、滞销,客户纷纷退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2)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或被责令停业整顿;
(3)多次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4)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着重考虑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对于尚不造成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其实侵犯商业信誉的行为不仅仅是侵权行为,还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此时侵权行为人在没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此时只能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结语
侵犯商业信誉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院一般会依法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包括给他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影响,如商品积压、滞销,导致濒临破产或停业整顿等。然而,在没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只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构成犯罪。因此,侵犯商业信誉的行为不仅是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