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订立补偿协议的相关事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义务可提起诉讼。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所有权不明确,征收部门可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该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5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被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延伸
拆迁合同纠纷解决的实用方法
拆迁合同纠纷解决的实用方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首先,当遇到拆迁合同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寻求和解。通过对话、沟通和妥协,可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纠纷。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式,由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达成和解。仲裁则是一种更正式的解决方式,由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最后,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诉诸法律途径,通过起诉来解决拆迁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将提交证据并接受法官的判决。综上所述,通过积极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实用方法,可以有效解决拆迁合同纠纷。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拆迁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通过积极采取实用方法,可以有效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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