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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办理慢病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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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并登记备案后,符合申办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首先在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请单》,选择异地安置就诊医院中的一家医院,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并准备一份反映相关病情的住院病历。申报时需递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请单》和住院病历,由经办人员提交地区人社局专家组审核。
异地办理慢性病报销申请流程:
按时缴纳医疗保险,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和慢性病登记簿后,在所选医院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安置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的地区,在所选医院即时结算)。
申请材料:
异地安置表复印件。门诊发票原件。门诊发票所对应的费用明细原件(加盖公章)。门诊发票所对应的处方(需写明用法用量并盖章)或检查报告单。慢性病登记簿复印件。报销人身份证复印件。
报销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使用安置地银行卡的人员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异地银行全称)。若为委托人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请自留相关材料复印件。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业务审核办理;复核;财务发放待遇。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办结;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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