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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能否被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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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犯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申请减刑,只要满足减刑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和限度。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在目的和对象上有明显区别。另外,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也有区别,后者涉及债务关系,以扣押人质逼索债务为目的。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适用于此类情况。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的犯罪分子是有减刑可能的,只要满足减刑条件的,绑架罪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绑架罪的认定标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结语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的犯罪分子是有减刑可能的,只要满足减刑条件的,绑架罪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都可以申请减刑。而对于绑架罪的认定标准,需要划清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绑架罪的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此外,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方式扣押、拘禁他人,而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法律将对不同犯罪行为做出相应的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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