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老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老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法律依据:
《老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老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老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所以该老师被采取撤销老师资格,必然不能担任老师,须开除职务。但是不必然就会撤销资格,如果只是给予行政处分,那可能有保留老师职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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