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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了罚金可以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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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附加刑,也是刑罚的一部分。罚金是指强制执行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刑法。罚款作为财产刑,以剥夺罪犯的金钱为内容,罚款和其他刑罚方法显着不同。罚款是罪犯必须履行的惩罚方式。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事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犯罪者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条规定可减刑条件的事件,处理时应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决处罚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决的履行情况、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认罪悔罪的表现,减刑、假释时可以宽大把握的确有执行、履行能力、不履行、减刑、假释时必须严格把握。另外,默认不服法,不减刑,无法缴纳的必要证明书。可适当减少或免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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