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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执行时,应当如何处理执行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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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刑事案件中,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执行程序法》的规定,执行费用应当由执行人先行垫付,待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包括执行手续费、差旅费、送达费、仓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告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书应当载明民事赔偿的内容和数额。

第一百零一条 在被告人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判决民事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 在执行判决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执行费用从被执行人财产中优先受偿:

(一)法律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

(二)执行中止后,被执行人又开始执行时,应当先支付执行费用的;

(三)有其他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执行程序法》

第二十八条 执行费用由执行人先行垫付,待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十条 执行费用包括执行手续费、差旅费、送达费、仓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执行时,执行费用应当由执行人先行垫付,并在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包括执行手续费、差旅费、送达费、仓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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