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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被告服刑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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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被告服刑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做以下回答,一般而言,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1条】)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起诉立案“原告就被告”原则。对于一般离婚案件管辖法院都比较容易确定,但涉及到监狱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因为有其特殊性,往往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甚至也存在个别法院在立案时,因为法律规定掌握不全面,而相互推诿,让当事人莫衷一是。这个问题,此前在民诉法、民诉意见以及最高院的批复里有相关规定,但也略显混乱。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后,得到了明确的答案,分情况讨论如下:

1、当夫妻双方都被监禁(在监狱服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如果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该向哪里法院起诉立案呢?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夫妻双方都被监禁(在监狱服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时,立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因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长短而有不同。

(1)当被告被监禁(服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服刑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被告被监禁(在监狱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由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械。

即当双方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而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根据被告服刑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由被告服刑地法院管辖立案。被告服刑期间不满一年的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被告的原户籍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总体而言,该条规定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延伸。

2、夫妻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而另一方想起诉离婚,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法院呢?

根据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被监禁或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只有被告在监狱服刑,不论被告服刑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作出此项规定,正是体现了便民原则,方便原告起诉立案。但在民诉司法解释没有公布实施之前,有当事人却因为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且被告服刑地和原住所地相距甚远,而两地法院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以至于当事人仅仅因为立案就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而身心疲惫。相信新民诉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可以解决当事人就涉及服刑人员离婚案件的立案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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