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户口所在的房产并不直接赋予居住权,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登记。居住权人需保管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承担维修费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在居住期满时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户口在动迁房中自己有居住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户口所在的房产并不是就直接有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进行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人有哪些义务
1、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4、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5、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拓展延伸
民法典规定动迁房户口享有居住权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迁房户口享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动迁房属于公共福利性住房,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动迁房户口持有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享有合法居住权,即有权在动迁房中居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如不得转租、不得违法用途等。因此,动迁房户口持有人应当合法合规地行使居住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迁房户口持有人享有合法居住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进行登记。居住权人有保管房屋、承担维修费用等义务。动迁房户口持有人应合法行使居住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