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2011年6月29日出台,2011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第四项规定、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条款的第(三)项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可享受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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