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兽药的标准过去分为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也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也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2004年颁布的新《兽药管理条例》取消了兽药地方标以后,现在全国兽药标准统一实行“国家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由GMP兽药企业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兽药,即“国家标准兽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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