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拟定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2.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平等性,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免责和排他性条款。3.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条规定是为了保障合同解释的公正性,避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影响合同解释。4.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通常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优先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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