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本罪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对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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