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权利和义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领取营业执照后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并受到法律保护。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总公司不追认则无效,构成表见代理。分公司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然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而是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虽然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总公司的部门。一旦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就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分公司可以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合同效力待定,需要总公司追认后生效,如果总公司不追认,则合同无效。另一个是构成表见代理,即使超越授权范围,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