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榕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遭受200元诈骗,该如何求助?

遭受200元诈骗,该如何求助?

来源:榕意旅游网

被骗200元可以报警,但一般不能立案。治安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300元。诈骗罪立案标准为3000元,且需满足特定加重情形。加重情形包括造成严重后果、冒充国家机关实施诈骗、组织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等。此外,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财物也属于加重情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也构成加重情形。

法律分析

被骗200是可以报警的,但是一般不能立案,

达不到立案金额。治安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300元。诈骗罪立案标准为三千元,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一、被骗了200可不可以报警

1、被骗200是可以报警的,但是一般不能立案,达不到立案金额。治安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300元。

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诈骗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拓展延伸

被骗了200元,如何维权?

如果您被骗了200元,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首先,收集所有与相关的证据,包括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收据等。然后,您可以向当地机关报案,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同时,您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此外,您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和可行的维权途径。在维权过程中,保持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并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记住,维权需要耐心和持久的努力,但通过合理的行动,您有望获得公正的解决方案。

结语

如果您被骗了200元,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首先,收集所有与相关的证据,包括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收据等。然后,向当地机关报案,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同时,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和可行的维权途径。在维权过程中,保持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并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记住,维权需要耐心和持久的努力,但通过合理的行动,您有望获得公正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