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形成之诉,其本质是消灭或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或以金钱债权为由提起撤销之诉,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该诉讼案件建立在已形成最终判决的基础上,若案件未审核完毕,则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分析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什么诉?
属于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第三人为原告,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本质是消灭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形成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有哪些?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里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对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法律规定受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
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
之所以会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就是在于一个案件已经形成了最终判决的基础上,第三方他有独立的请求权请求这个判决撤销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那一部分,所以它是建立在已经形成了最终判决案件基础上的新的诉讼案件,如果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审核完毕,也就无从谈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了。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是指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消灭或改变原来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诉案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期间内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救济不会中止、中断或延长起诉期间。撤销之诉的案件建立在已形成最终判决的基础上,如果案件尚未审核完毕,无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