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分手后能要回吗?根据民法典,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物基于恋爱或婚约关系存在,一旦关系不存在,财物应返还。小礼物可不返还,节日礼物可不返还,照片可尽量返还。然而,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应返还,因为它们基于恋爱或婚约关系存在,丧失了前提。若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对于以财物为诱饵,道德败坏的行为,可以选择返还。
法律分析
一、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1、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分手后能要回。大额财物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赠与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结语
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分手后能否要回,涉及到赠与的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对于恋爱或婚约关系中赠与的大宗财物,一旦关系不存在,赠与的前提也丧失,另一方占有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对于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等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财物,可不予返还。对于照片等个人纪念物,应尽量返还。对于以诱饵玩弄感情的情况,从道德角度来看,可以选择返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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