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出租房屋,作为自收自支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原值扣除30%后的余额缴纳房产税,年税率为
1、2%;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机构、团体、房管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以暂停缴纳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2、城市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房屋占地面积(含出租庭院占地)、土地等级和适用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3、营业税:个人出租屋市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屋月收入不足800元的免征营业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税率为7%,郊区县镇税率为5%,其余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当按照缴纳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6、印花税:个人出租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7、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月租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按月租收入扣除20%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
11、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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