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榕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侵权是怎么解释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侵权是怎么解释的,?

来源:榕意旅游网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侵权是怎么解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解释: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