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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股东权益能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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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公司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在未经合法分红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财产转移至其个人名下。该行为明显侵害了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将转移的财产退回公司,并赔偿公司损失。如果该行为导致公司没有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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