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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经债务人同意自愿履行债务后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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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经债务人同意自愿履行债务后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

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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