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管辖权不专属,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时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不明确时,货币给付争议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不动产交付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约定履行地,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承揽合同的管辖范围与争议解决
《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承揽合同的管辖规定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管辖范围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承揽合同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选择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结果。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承揽合同的管辖范围和争议解决方式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争议解决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民法典》为承揽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