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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在受理期间是否可以清偿个别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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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债务。根据《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若债务人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清偿行为无效,债务人已经清唱的财产,管理人有权主张返还。需要注意的是,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恶意对个别债权人提供优惠性清偿,法院除裁定清偿行为无效、追回债务人财产外,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法规如下:“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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