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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改怎样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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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之后,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必须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及时起诉。

二、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时应当向法院递交诉状和有关材料。

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原告还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原告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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