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无证办学;2.“超纲教学”“超限教育”“提前教学”等违规行为;3.聘用在职教师授课或无教师资格证教师授课;4.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5.虚假宣传诱导家长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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