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管理意识,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1、自定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二、责任追究程序
患者对医院收费异议的,尽可能在科室内给予解答,若科内不予解决可向医院办公室投诉,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0天内向患者反馈;根据自查,属医院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应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并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办法
1、病人出院结账时,科室应对照病人医嘱进行认真审核,未进行审核或审核不认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将按照差错金额的150%扣除责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决而反映到院办公室,经查实按查金额的2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级有关部门,经查实按查金额的5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3、凡属收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收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违规收费行为经认定,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收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或同一违规收费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应给予扣罚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