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以及《代扣代交 个人所得税 暂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帐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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