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登报费(代收):
私房:36元/幢(套)(每多一人加收5元)
单位房:50元/幢(套)
2、登记费(含1本权属证书,每增加1本加收10元):
住 宅:80元/宗(套)
非住宅:100元/宗(套)
3、测 绘
住宅用房1元/M2
商品楼用房1.7元/M2
多功能综合用房 2元/M2
分幅图私房50元/套
单位用房 100元/套。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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