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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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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取保候审期限 届满的。 3.发现采取 取保候审 决定不当的。 4.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一审 人民判处 管制 或者宣告 缓刑 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二审 人民审理期间,被告人被 羁押 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 司法鉴定 而尚未审结的案件,以上是对取保候审的解除条件的回答。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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