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要求赔偿损失;(二)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若因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的,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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