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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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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裁决成功后,用人单位未执行裁决注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履行判决书。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一、公司注销未清算有什么后果

对于公司存在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是公司已经清算并予以注销,但清算程序、实体不合法或不当,公司在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虽已经注销也同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公司清算不合法或不当的情形,主要有未按照法定程序、方式通知债权人,未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权债务,遗漏债权债务,怠于清算导致部分账目无法查清、恶意处置财产等等。当债权人发生此种情况并发现公司已清算注销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清算组人员、存在过错的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和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了,在这种情况下,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之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是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吊销的公司还有职工吗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被当然认为是主体资格灭失。

在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中,任何一方的主体资格灭失,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不过,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一定代表着用工关系的结束,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也不能被当然认为是主体资格的灭失。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到被注销之前,在重整或清算程序中,其主体资格仍是有效存在的。为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将这一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劳动关系更为恰当。

三、法定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有哪些?

法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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