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破产时,应根据房屋建成情况和购买方式咨询法律意见,团结业主维权,不要急于退房,而是争取优先受偿权,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责任,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第一,如果开发商宣布破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程序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但如果房屋尚未建成的,根据购房者买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按揭贷款、分期付款、全款,在开发商破产时,不同的买受方式房屋的权属会有不同,此时购房者应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弄清权属归属;
第二,购房者应该团结相关业主共同维权,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
第三,遭遇烂尾危机时,不要着急申请退房,因为此时开发商手里没有资金,退房以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是开发商出具的欠条,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将变成债权债务关系。如开发商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其财物被法院拍卖,根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购房者与一般债主相比享有优先受偿权。
买房遭遇烂尾楼房屋已建成的可以继续履约,购房人应当及时转移房屋所有权;房屋未建成的购房人已付清全部价款的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购房人未付清全部价款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决定要起诉发展商时,业主也必须齐心一致。如果其他业主打了官司,并且获得胜诉、得到赔偿,而有的业主因为等待发展商完工没有及时起诉,可能最终就得不到赔偿。
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拓展延伸
期房烂尾后的法律维权途径
期房烂尾是指购买的期房项目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完工,导致无法交付使用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采取法律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购房者可以通过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双方的和解协议。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同时,购房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如果必要,购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总之,购房者应该保持理性,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赔偿。
结语
购房者在面对烂尾楼问题时,应根据房屋建成与否、付款方式等因素,咨询专业法律意见,明确房屋权属归属。此外,购房者应团结相关业主,共同维权,争取最大限度的法律支持。在遭遇烂尾危机时,不要急于退房,而是应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权益。购房者在起诉开发商时,也应与其他业主保持一致,共同争取赔偿。综上所述,购房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