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以及相关标准。农村宅基地拆迁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形式,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来决定。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另外,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法律分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金额,需要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市场评估价格,从而进行综合计算。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1、农村的宅基地被征收一般会分成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也就是根据当地的地价等情况来照价赔偿;另一种则是给与一定的安置费用,在其他规划区内重新划一块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的置换补偿。
2、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来决定,而且如果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一样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一般宅基地补偿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是分开的。这里就简单的介绍下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的标准价格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年的经济水平、居住情况等来确定)。
4、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5、另外,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当地政府最新政策为准。
二、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各个地区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
1、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三、征收土地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各个地区有不一样的标准,应该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与补偿。且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多少钱,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各个经济发展的状况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根本就没有办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数额。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拆迁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其面积、用途、拆迁安置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在拆迁前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等作出合理评估,并给予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因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开、不公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结语
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金额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以及相关规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农民失去原有生活水平时,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来决定。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 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