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克扣或拖欠工资时,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投诉时需携带相关证据和单位信息,监察大队将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若逾期不改正,可追加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金额为拖欠工资数额的50%-100%。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第八十五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者可通过投诉获得拖欠工资的赔偿和追加处罚。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文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劳动者在投诉时应携带相关证据,并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通知。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监察大队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