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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豁免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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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豁免是指当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权的情况下,收购人需要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的特点包括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

法律分析

一、关于要约豁免的说明

要约收购豁免是指当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增加控制权的情况下,收购人需要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二、要约收购的特点有哪些

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三、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二)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三)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四)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拓展延伸

要约收购是指一个股东或者投资者向另一个股东或者投资者发出收购其股权的提议,并且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股权。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要约收购的股权比例:即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收购人需要向被收购公司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议。

2. 要约收购的价格:即收购人愿意支付的价格,收购价格可以高于或等于被收购公司每股的价格,但不得低于被收购公司每股价格的90%。

3. 要约收购的期限:即收购人发出收购提议的期限,收购人需要在要约期满前向被收购公司发出收购要约。

4. 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需要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和披露。

5. 要约收购的效力:如果收购人按照要约收购的条件成功收购了被收购公司的股权,那么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转移,收购人也将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

要约收购是股东之间进行股权交易的一种方式,收购人需要充分了解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以便做出合理的要约。同时,被收购公司也需要在要约期满前做出回应,如果同意出售股权,那么收购程序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进行。

结语

要约收购是一种规范的收购模式,其特点是平等获取信息、自主作出选择,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和保障股东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等方式支付收购价款,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但收购人需要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并经批准后才能变更收购要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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