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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制度,劳动者如何获得加班费?

来源:榕意旅游网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规定,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比例与计时工资制相同,但并非所有超时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只有在8小时工作日外且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情况下才需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同于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但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

结语

根据《劳动法》第37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规定,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比例与计时工资制相同。但并非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或超额工作的计件工资制劳动者都有资格获得加班工资。具体情况分为三种:1)在8小时工作日内未完成定额任务,却在8小时外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支付加班工资;2)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支付加班工资;3)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定额任务后,在8小时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因此,计件制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同时满足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并在定额以外工作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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