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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眼放炮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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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眼放炮安全管理措施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火药性能 。

每班必须有固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格证的放炮员担任放炮。

打眼必须按炮眼布置图进行打眼,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

2、打眼前先检查电煤钻,电缆有无损坏和漏电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打眼时必须经常检查顶板、煤壁和支架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

在顶板破碎或局部冒顶处,炮眼可适当布置得稀点或只打底眼不打顶眼。

4、禁止在旧眼残眼内继续钻进;

禁止手扶钎子点眼;

禁止站在溜子上操作。

5、打完眼应及时清扫电钻,将电钻放回上风巷或下运巷支架完好处,把电缆盘好,禁止将电缆放入工作面内。

6、检查电钻有无损坏处,而后切断电源,以备交接。

7、放炮员携带火药不准与其他人一起乘人行车去回采工作地点。

在交、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火药。

8、放炮员领到火药后,必须直接运到工作地点,不准在人员集中地点或电器设备地点停留。

9、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送、保管。

炸药应有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10、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放。

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地点。

1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2、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②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③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插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④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3、装药时,必须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竹质或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完毕后,电雷管脚线必须悬空扭结,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 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4、封填材料要用水炮泥和黄泥,严禁使用块状或可燃性材 料作封泥。

无封泥的炮眼禁止放炮,严禁裸露爆破。

15、严禁放糊炮或明火放炮。

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 矸。

16、炮眼的装药量和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煤层或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米,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且炮眼必须封满炮泥,撒水降尘。

②在煤层内放炮,封泥长度至少应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17、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在警戒线 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应在有掩 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警戒线以外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 ”放炮制度。

18、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雷管脚线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 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②放炮母线和连接线(或直接连到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 挂,不得同金属物件、刮板运输机、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体 相接触,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 果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 距离。

③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严禁用金属管子,水和大地等 当作回路。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9、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 点,并在有掩护的地点进行放炮,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20、放炮器的把手(或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 他人。

不到放炮送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 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 助爆破工进行。

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许放炮 员一人操作,爆破前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才可放炮。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22、工作面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必须撤至运输巷和回风巷安全地点。

23、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员和班组长、瓦斯 检查工必须首先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 瞎炮、残爆等情况。

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 长亲自撒回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24、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母 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毫秒延期电雷管至少等

15 分钟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5、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 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 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②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 重新装药 放炮。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里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 管;

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 往外掏或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④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和矸, 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⑤在瞎炮没有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 的工作。

26、遇以下11种情况,放炮员要做到不放炮。

①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沼气浓度达到1%时不放炮。

②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不洒水降尘不放炮。

③支架损坏、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和处理事故时不放炮。

④无炮泥及水炮泥或炮泥不符合要求,充填数量不够不放炮。

⑤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不放炮。

⑥未设警戒或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不放炮。

⑦放炮母线不够长不放炮。

⑧放炮人员工作范围内有局部片邦、冒顶或煤、矸、坑木等杂物 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放炮。

⑨工具、电缆、设备等未保护好或未移至安全地点不放炮。

⑩工作面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规定不放炮。

⑾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放炮。

27、放炮前,必须加固工作面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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