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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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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封闭式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 职责岗位工作内容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凭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2、 定义

(1) 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2) 暂停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⑶ 暂住证:深圳市签发的暂住证明。

(4) 空置房:是指开放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3、 方法和过程控制

3、 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1) 管理处协助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出租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2) 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⑶ 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4) 管理处协助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 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机关处理。

(6) 管理处应编制本小区(大厦)出租屋情况清单,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7) 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8) 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9) 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4、 相关文件:《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出入口管理办法》、《空置房管理程序》

5、 记录和表格:《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安全员巡查记录表》、《____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人员临时出入卡》《空置房巡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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