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医院护理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一、护理部成立继续护理教育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 负责医院各层次护士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要求开展单位继续护理教育活动。
(二) 落实医院护理专业继续教育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 制定本院各层次护士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实施细则。
(四) 组织州级、省级护士继续教育项目。
(五) 对科室的护士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六) 按计划每年向科室提供各种学习信息,做好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七) 定期召开继续教育小组会,通报信息,讨论工作。
(八) 向上级领导汇报护士继续教育工作信息,确保护士继续教育工作质量。
二、 完成毕业后护理学教育、培训,获得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并将此作为护理人员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 建立继续护理学教育登记制度和档案,登记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的情况。
四、 护理人员每年按规定取得接受继续护理学教育的最低分数,才能再次获得注册、聘任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