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适用对象全体工作人员
二、 追究形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
三、 追究范围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 未按规定承诺期限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 在执法检查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3、 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4、 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新设立企业开业实地调查的;
5、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记申请的;
6、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2、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无前置审批证件、文件擅自办理工商登记的;
3、 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无特殊原因搁置不办的;
4、 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5、 违规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6、 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 追究程序对执法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结合年终考评,视情节轻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时,相应扣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