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后,所有人可以办理过户登记,变更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后生效。不动产登记由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包括权利人信息变更、不动产状况变更、抵押担保范围变更等情形。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与过户相关,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情形可以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完还能过户吗
不动产物权登记后,不动产的所有人可以转让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时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变更物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方能生效。不动产所有人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以变更物权。不动产权利人在一定情形下,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包括姓名、坐落、用途等状况的变更。不过,对于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完后仍然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以变更不动产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