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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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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采取裁定的方式审理,如果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和应诉 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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