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欺骗手段造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判罚罚金,主管人员也受处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认定:需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选择性罪名,一种行为即可成立,不实行数罪并罚。持有票据者不得故意提交虚假票据,否则可能被量刑。
法律分析
一、骗取贷款罪的既遂应当如何量刑
1、对于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既遂的犯罪行为人,我国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量刑处罚:
(1)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认定有哪些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
(1)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犯罪;
(2)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于持有票据的公民,在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向银行等的金融机构提出办理票据承兑请求的公民来说,不得故意提交被伪造等的虚假票据,否则此故意行为实施之后,一旦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损失,那么提供虚假材料者就有可能会被量刑。
结语
对于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既遂犯罪行为人,我国法院应按以下标准量刑处罚: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法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的认定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予追究。本罪包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持有票据的公民不得故意提交虚假票据给金融机构,否则可能会受到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