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参与诈骗行为则构成共同犯罪,虽未遂但应从轻处罚;若未参与则无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三、二十五、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从轻处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则分别处罚。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诈骗未遂中介人是否有罪应看中介人是否参与了诈骗行为。如果中介人参与了诈骗,则中介人与诈骗人实施的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由于诈骗未遂,对其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中介人没有参与诈骗,则中介人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欺诈未遂的中介人:法律制裁的必要性与效果
对于欺诈未遂的中介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我们需要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和社会的利益。欺诈未遂是指中介人在进行欺诈行为时被阻止或未能成功实施的情况。针对这样的行为,法律制裁是必要的。
首先,法律制裁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通过对欺诈未遂的中介人进行法律制裁,可以向其他中介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欺诈行为是不被容忍的,一旦被发现,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样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可以有效地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其次,法律制裁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介人在欺诈行为中往往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通过对欺诈未遂的中介人进行法律制裁,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司法救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恢复市场的信心。
然而,法律制裁并非唯一的手段。除了法律制裁外,还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中介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才能更好地应对欺诈未遂的中介人问题,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综上所述,欺诈未遂的中介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在于警示和威慑,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然而,法律制裁并非唯一解决方案,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应对这一问题。只有通过法律制裁和其他措施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应对欺诈未遂的中介人问题,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结语
针对欺诈未遂的中介人是否应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本文认为,如果中介人参与了诈骗行为,则应视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其处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中介人没有参与诈骗,则无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欺诈未遂的中介人应受到法律制裁,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除了法律制裁外,还需加强监管、提高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才能更好地应对欺诈未遂的中介人问题,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