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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7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榕意旅游网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7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6

【实施日期】201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17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业务主管单位,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接受2017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我市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基金会2017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18〕12号)开展。现将市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时间

(一)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2/10应接受2017年度检查。由市民政局代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由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年检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程序和方式

(一)网上填报及预审。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8年3月26日起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http://222.240.178.46:6888/sorg/jsp/ext/som/login/login.jsp),输入用户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密码(初始密码123456)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下载年检报告书,进行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进行网上预审。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预审通过后,将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成双面A4大小纸质文本,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三)正式送检。初审完成后,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应提交的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进行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市2办公楼316室,民办非企业单位:市2办公楼311室)。结合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将抽取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现场抽检的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附件3。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已填具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一式两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3/10月31日期间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于提供);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有帐户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后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成立了党组织的,需提供党组织批准机关同意成立党组织及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批复复印件(已交的除外);

6.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但未成立党组织的,需提交成立党组织申请(市民政局直管社会组织向市社会组织综合提交申请,其他社会组织分别向所属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

7.有国家公务员(含离退休公务员)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任(兼)职的,需提供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任(兼)职的审批意见(已交的除外);

8.2017年度财政票据已年检证明。

四、年检的主要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涉外等活动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情况;

6.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7.规范管理、自律与诚信建设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精准扶贫情况;

9.党组织建设、台帐建立、作用发挥情况;

10.国家公务员(含离退休公务员)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任(兼)职的清理规范情况;

11.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情况;

12.上年度年检要求整改事项完成情况。

五、年检结论和执法督查

(一)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市民政局将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年检戳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2.应建未建党组织或虽已建立党组织但未建立党建台帐、未开展活动、未发挥作用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或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有关最低标准规定的;

12.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16.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没有按规定经过审批,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兼)任负责人职务或领取报酬的;

17.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18.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9.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0.年检报告书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21.参加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脱钩手续的;

22.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检查的;

23.未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的。

(二)结告年检结束后,市民政局将在长沙民政局门户网站、长沙晚报等媒体发布年检结告。

(三)整改督查

1.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6/10机关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于8月30日前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对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3.在年检中有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参检单位应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提交年检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程序、年检方式和年检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向市民政局递交2017年度检查资料。未参加年检和年检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将本次年检的方式、程序、时间和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所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并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应承担的年检工作职责,配合市民政局共同做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

(三)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通过年检促进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能力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七、年检联系方式社会团体:李巨浪覃仁咸鲁芸0731-********QQ群:11624(长沙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杨铭武罗姿罗磊0731-********QQ群:36869831(长沙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二办公楼316室(社会团体)、311室(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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